专委会工作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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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口文化促进会母婴健康专业委员会工作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中国人口文化促进会母婴健康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组织、发展和管理工作,促进会员之间的联系与合作,维护本会声誉和会员的合法权益,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国人口文化促进会章程》、《中国人口文化促进会会员管理办法》,结合本会的特点,特制定本会工作办法。

第二条  本会经中国人口文化促进会批准后成立,并接受中国人口文化促进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执行中国人口文化促进会章程和有关决议,是非盈利性非法人二级分支机构。

第三条  本会的名称为中国人口文化促进会母婴健康专业委员会,英文译名: Maternal and child Health Special Committee of China Population and Culture Promotion Association

第四条  根据中国人口文化促进会的授权,本会的宗旨为:助推健康中国战略、造福民众健康母婴健康为专业方向,提高人民健康水平为根本,以完善制度、规范服务、示范引领为手段,努力为人民提供全方位全周期的优质健康服务

第五条  本会的暂定办公地址: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康平路18号1号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 向政府及相关部门、社会各界反映会员的合理诉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努力消除影响行业发展的障碍;同政府主管部门配合开展行业信息统计和调查研究,收集、分析、发布行业信息,开展行业咨询服务;组织制定和监督执行行规行约,规范行业内企业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二) 组织社区、企业开展母婴健康类科普知识和技术的公益宣教活动;组织母婴健康专业科普宣教专家、老师的相关公益讲座、宣教、培训;组织与行业相关的人才、技术、职业培训,组织开展各类母婴健康相关的各项技术、产品和服务的交流与合作。

   (三) 依据母婴健康各项服务内容的特点,设置专项项目办公室,具体负责项目日常管理、推进、协调等事宜;发展、引导、鼓励较为成熟的实用技术、产品、设备等项目,逐步规范和完善提升为行业服务性项目或新项目的储备孵化。

   (四) 以母婴健康专业委会名义,组织专家对企业单位的母婴健康服务技术、产品和设备进行咨询、研讨和评议,不断提高产品质量和社会信誉度。

   (五) 积极搭建母婴健康创业创新服务平台,对接创业项目、资金和优惠政策;发展母婴健康公益服务志愿者,不定期多形式开展爱心公益活动。

   (六) 组织促进会及专委会会员单位,对母婴健康服务发展优秀的地区进行考察、学习,组团参加全国性产业及行业论坛、会议,将好的项目带出去,让好的落地的项目引进来,不断提高母婴健康服务业的发展质量和水平。

   (七) 通过促进会及专委会的平台,对产业及行业内企业单位面临发展的困局、瓶颈问题,组织业内专家、资深专业人士进行分析、指导,提供针对性方案和资源,突破发展难题,实现持续向好发展。

   (八) 搭建企业与金融机构的合作咨询服务平台,实现企业内外资源的整合,从而促进行业企业积极健康的发展。

   (九)组织编辑出版、发行会刊有关资料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须为国家(中国)批准的合法经济机构从事母婴健康保健专家、学者、医务工作者、知名人士、企业家共同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可自愿申请加入本会,经批准可成为本会会员。             

第八条  会员入会的条件与程序:

(一 在本会领域内有一定影响的专业人士及专家学者、团体机构;

(二) 提交入会申请表,机构应附证照等;

(三) 经理事会批准并由授权的机构核发会员证。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出席本会会员大会,参加本会的活动以及享有本会提供的服务;

(三) 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中国人口文化促进会的章程及本会的工作办法;

(二) 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 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四) 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任务;

(五) 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 参加本会组织的社会公益活动。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分会活动3次以上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违反工作办法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 本会接受中国人口文化促进会的领导,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为最高权力机构,并在此基础上依据中国人口文化促进会组织管理规定,组成理事会。

第十四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按照中国人口文化促进会章程等文件,制定和修改工作办法;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审议理事会对会员除名的提议;

(五) 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六) 按照中国人口文化促进会相关文件,制定或修改工作办法、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七) 审议本会的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并报请中国人口文化促进会的批准;

(八)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最长不超过4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并经中国人口文化促进会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和提议会员的除名;

(六)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定期会议。特殊情况下,也可采用电话会议、视频会议等形式召开临时会议。

第二十一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中国人口文化促进会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二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4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中国人口文化促进会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一) 督促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

(一)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四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理事会其他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决定;

(三) 决定理事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四)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组织架构:

(一) 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数(需经过评选审核);

(二) 顾问若干;

(三) 秘书处:3人(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两人);

(四) 理事:若干人数(需经过评选审核);

(五) 会员:报名参加,经理事会通过;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六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接受捐赠;

(三) 在中国人口文化促进会授权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收入;

(四) 利息;

(五)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条 本会按照中国人口文化促进会授权制定的标准收取会员会费。会费标准参照总会标准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会的全部收支应当纳入中国人口文化促进会财务统一核算、管理。

第二十九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一条 本会单独设置会计账簿,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和中国人口文化促进会的要求进行会计核算,定期向中国人口文化促进会报告收支情况,并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将会计报表并入中国人口文化促进会会计报表。

第三十二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中国人口文化促进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工作办法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三条 对本会工作办法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四条 本会修改的工作办法,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中国人口文化促进会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五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中国人口文化促进会审查同意。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中国人口文化促进会主持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经中国人口文化促进会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可为终止。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归中国人口文化促进会所有。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工作办法经【】年【】月【】日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一条 本工作办法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二条 本工作办法自中国人口文化促进会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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